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规定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证明页和专利申请文件组成。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用于向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证明中国优先权的有效性,要求国内优先权时无需请求办理。
请求办理的条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出具。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定经办人来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简化办理手续,申请人或者本案代理机构在《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上加盖公章的,无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来办理的,需要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2、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办理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即专利说明书)的请求。
请求办理的条件: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只向专利权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出具,应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办理。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专利权人当面、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3、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向第一专利权人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请求办理的条件: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请求人只能是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不能是第一专利权人。
(1)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①专利权终止后;
②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2)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①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②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以退回损坏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③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对办理证书副本的,提交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请求人可同时将“原证书首页复印件”,提交至专利局专利事务服务处。共同权利人请求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2)对更换专利证书的,请求人应当将意见陈述书、原专利证书(损坏、打印错误)提交至专利局受理处。
4、专利登记簿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
请求办理的条件:
(1)在专利授权公告日后才可办理。
(2)任何人均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4)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只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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