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双节”来临之际,许昌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
经查,当事人杨某某于2023年11月开始在出租屋内购进绵竹大曲和绵柔尖庄这两种白酒,通过一定比例灌装“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执法人员联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将涉嫌侵权“五粮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厂家,要求协助鉴定。2024年1月1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通过对涉案白酒防伪标识、外包装盒等进行鉴别,出具鉴别结论为:涉案白酒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包装材料印刷不相符,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假冒产品。
1月25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箱;“五粮液”空瓶空箱60箱;“剑南春”包装盒7箱;“NJC”字样空酒瓶6包;绵竹大曲5箱;绵柔尖庄1箱;绵竹大曲空瓶空箱3箱;绵柔尖庄空瓶空箱3箱;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该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现已宣告结案。因执法人员查处及时,该批侵犯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白酒没有流向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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