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南阳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6月26日,南阳市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震慑和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下一步,南阳市将继续着力搭建“严保护、快保护、大保护、同保护”体系,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环境,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夯实基础,积蓄更多的力量。

案例一: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玻璃压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请求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名称为玻璃压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月17日,请求人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022年1月17日,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经审理,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当中被请求人对安装有涉案外观设计玻璃压框的门的销售行为,但非利用了涉案专利产品整体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式,而是利用了涉案专利产品用于门扇上观察孔安装玻璃的功能,从而将涉案专利玻璃压框作为门的一部分随门整体予以销售,因此,涉案外观设计玻璃压框的门并非是侵犯请求人涉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产品,被请求人销售或许诺销售涉案外观设计玻璃压框的门未侵犯请求人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2022年5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不侵犯请求人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典型意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本案中,被请求人将外观设计产品从外地购买,并安装在门框中,其对该专利产品的使用属于是功能上的使用,而不是外观设计的使用,并非利用了涉案专利产品整体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式。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排除了产品内部结构和产品的功能效果。也就是说一般消费者从图片或照片中不能观察到的产品内部结构,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案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对于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排除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功能性使用的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高新区某某种业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案件简介:5月24日下午,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霍堂行政村洼长村张某某向南阳市种子管理站投诉南阳光彩种子市场某某种业经营有安徽永民种业生产经营的徐豆19为假种子。要求依法追究安徽永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法律责任。5月26日,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取证。5月31日,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对南阳该公司进行立案。

经办案人员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公司经营的徐豆19为假种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南阳光彩种子市场乾丰种业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该公司经营的假徐豆19种子519.8斤和违法所得810元;2、并处四万元罚款。并按执法程序规定项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放弃了复议和诉讼权利,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信息成功查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及时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侵权假种子的购进、数量、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取得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扣押未售出的假种子证据材料,为确定徐豆19为假种子做真实性鉴定,寻求徐豆19的标样。南阳积极与育种人、省种子站、农业部、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多个机构联系,及时确定为假种子,作出处罚决定,制止了侵权行为的扩大,为相关案件的查处提供了范例。

案例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2年9月14日,接到举报人举报。举报人于2022年8月1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剑南春白酒8瓶,单价450元一瓶,合计3600元;2022年8月2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剑南春白酒2箱共计12瓶,单价为420元/瓶,合计5000元;2022年8月2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剑南春白酒2箱共计12瓶,单价约420元/瓶,合计5000元;2022年8月28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剑南春白酒4箱共计24瓶,单价为420元/瓶,合计10000元;2022年9月2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剑南春白酒2箱,单价为420元/瓶,合计5000元;以上合计11箱零2瓶,合计金额28600元。

经查,当事人从个人手中回收涉案外包装标示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共7件(42瓶),全部在当事人店内销售。2022年9月22日,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1968号)认定:辨认的共计7箱白酒样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计销售外包装标示剑南春商标白酒共7件(42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7700元。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识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7件(4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处50000.00元(伍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非法获取高额利润,不仅侵害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更危害食品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性质,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形,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法使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保护了注册商标声誉,打击了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四: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I♥Mama”、“I♥pap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6月19日,接到河南市市场监管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当事人天猫网店销售的“I♥MOMO”和“I♥MaMa&Pa”牌衣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的天猫网店“某某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网店销售的婴童服装使用有“I♥MOMO”和“I♥MaMa&Pa”字母和图形组合的商标。2021年8月13日,商标注册人王某某出具的证明,称其未授权该商贸有限公司使用“I♥Mama”、“I♥PaPa”等商标,也未和该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

经查,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王永辉的许可,擅自委托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印有“I♥MOM、I♥DAD”等字母和图形的五种婴童服装上,截至2021年7月15日案发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婴童服装销售额合计43333.3元,获利1253.3元;库存货值金额31984元,经营额共计75317.3 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销售的上述婴童服装上使“I♥MOM”、“I♥DAD”等字母和图形组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30209.5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举报人作为山东省的一家服装企业,因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多次举报并督促案件调查进度,执法人员在疫情期间,克服取证难、当事人在疫情管控区域等实际困难,及时固定涉案证据,准确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不但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例五: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雀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根据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市场打假人员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邓州市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雀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邓州市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0日成立以来,在其门店悬挂招牌以及店内宣传海报中使用“雀巢”注册商标字样对外开展宣传经营活动。经调查“雀巢”注册商标系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37类,室内装潢等),其商标应依法受到保护。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店招牌以及店内张贴宣传海报中使用“雀巢”注册商标字样,其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拆除门店招牌、销毁店内宣传海报,主动消除影响,办案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作为经营企业,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守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其未经注册商标企业授权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开展的宣传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实施了混淆,容易造成消费者误导,其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持有人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赊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第1004813号“赊店”商标是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05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05月14日至 2027年05月13日。

2022年03月03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赊店” 注册商标持有人的举报对云阳镇某某综合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赊店”白酒涉嫌侵犯“赊店”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最终,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南召县云阳镇某某综合门市部销售侵犯“赊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销毁侵犯“赊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8箱;2、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误导了公众,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南阳局积极对其立案查处,不仅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对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七: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热可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2年8月25日晨光公司向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当事人生产的优握可擦中性笔外包装使用的“热可擦”字样标识侵犯晨光公司“热可擦®”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的“终结者G-5按动笔替芯”外包装采用了与晨光公司高度近似的商品名称和包装,其外包装整体存在相似装潢造成混淆;通过抖音视频对晨光公司进行商业诋毁。

当事人在周转箱上标注“河南文具第一品牌 中国中部地区文具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使用“热可擦”字样的行为,构成侵犯“热可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未明确比对背景,未提供比对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其商品样品外包装上张贴便签及抖音官方平台径行使用发布论断式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经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没收侵犯“热可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结者A5901 优握正姿可擦中性笔”22盒(12支/PCS 全针管 0.5mm )3.罚款80000元(其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对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为年轻一代创业者,为突出自身产品优势,实施了“侵犯举报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使用违禁用语”、“对举报人在网络平台进行商业诋毁”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犯了大多数初期创业者可能会犯的一些错误,具有典型意义。以此为典型案例警示创业者,要多学习商业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生产经营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八: 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和图样进行核查案

案件简介:当事人自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在未对印制人身份及资质信息进行核实且未让其提供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了标注企业名称为“上海创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狮王”的皮带扣外包装箱,并且印制时没有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没有建立商标入库登记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属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违章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 

案例九: 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2年5月5日接到举报,称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桐柏县大同路与新华街交叉口盛源百货三楼某商家,该商家对其商标注册进行侵权使用,开展商业活动。

经查:“啄木鸟”中文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25类(注册号:628220)。当事人承认使用“啄木鸟”内容的门头和带有“啄木鸟专柜”字样的广告,未得到商标所有权的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定为从轻处罚。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家与其没有任何合作与授权许可经销关系对其商标进行侵权使用,开展商业活动,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办案机关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严格执法,适度裁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挥职能服务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增长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2年6月17日,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带有耐克标注的商品涉嫌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销售的耐克商品予以现场扣押,并下发了《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淅市监扣〔2022〕061701号)和《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淅市监扣〔2022〕061701)。

经查,该公司库存耐克男女鞋共515双,货值金额494135元;库存耐克衣服共142件,货值金额53746元,共计547881元。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因数额较大。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挥部门协作优势,通过联合执法的形式打出了兼具力度和速度的“组合拳”,高效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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