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叫停;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叫停、罚款;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叫停、罚款、没收;旅游公司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责令改正、罚款!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四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形式普法,增强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叫停!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行为。
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叫停、罚款!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
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
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叫停、罚款、没收!
2021年5月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洛阳市内公交车车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商业宣传,委托广告公司在洛阳市区内部分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窗上发布广告,周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5日,发布数量为180台(个),发布费用为30元/台,费用共计5400元。车窗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内容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和广告法禁用词汇。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罚款55000元。
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责令改正、罚款!
2021年1月25日,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剑南春白酒、青花汾酒、封坛老白汾酒、巴拿马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8280元的行政处罚。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是正道。经营者应牢记诚信经营的宗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李晓波/乔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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