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出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漯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对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审批、管理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次知识产权资助类型较多,与之前的资助政策相比,《办法》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 一是注重数量向质量的提升。 调整专利资助引导方向,将资助重心向高价值专利和有效专利倾斜。《办法》取消了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新特药证书给予 10000元/件奖励。 二是注重品牌战略。 对企业自用的首件注册商标、国外注册商标(马德里商标)均明确了奖补金额;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者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三 是注重激励企业创新创造。 立足知识产权促进实际需要,首次将企业创新创造和高价值专利奖励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最高奖励30万元;获得河南省政府专利奖的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漯河市市长专利奖最高奖励5万元。四 是注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首次将强化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鼓励企业和权利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协作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新申报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一次性奖补 30万元;强化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每年投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经费50万元;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成功维权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时对企业通过省高院成功维护知识产权的,将给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补助。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协会(联盟)组织给予专项补贴10万元。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网,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五 是注重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进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办法》出台后,对漯河市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徐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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