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构建商标专用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为出发点,结合示范区商标保护工作实际,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重点商标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办法》于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济源示范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办法》第四条规定,示范区下列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纳入省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注册商标;遭遇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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