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民三庭庭长司晓森接受媒体采访
4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公布了2012年-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这十大典型案件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10000多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其中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罪案、德国拜耳诉河南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广受关注。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这十大典型案件是三年来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很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1108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38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670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56件,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37件。通过这些典型案件,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做一个更深层次的探索,提高了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也在全社会形成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一、宗某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宗某、黄某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
法院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宗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共2704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案系我省第一起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28名被告人除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处罚金2704万元,使造假不仅不能获得利益,还要承担巨额罚金。本案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的审理,保护了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4075件,共审结各类知识刑事案件共9839件。2013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该案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唯一一件刑事案件。
典型案例二、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赵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拜耳公司系位列世界五百强的著名企业集团,业务覆盖全球,拥有世界著名的“拜耳”商标,河南某企业将自己企业的名称登记为某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拜耳公司以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上诉后,省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与人们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药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药品作为对身体健康有着特殊治疗作用的商品世界各国均建立了严格监控体系,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且较难以判定的纠纷,且此案又涉及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保护,引起拜耳公司高层及德国驻华使馆的高度关注。本案中河南某企业把“拜耳”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对此行为性质的界定,尽管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但在现实中,要杜绝此类行为,更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竞争观。本案通过调解虽减少了一审判决对拜耳公司的赔偿数额,但是加重并限制了广汇公司股东、高管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组织或个人再次侵权的责任,为杜绝再次侵权的发生提供了保障,也为此类案件的调解提供了示范。该案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十大关注案件。
典型案例三、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盼盼”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河南省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福源食品公司产品包装高度相似。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河南省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60万元。福源食品公司、河南省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法官向当事人分析了调解的利弊和诉讼风险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某公司不仅将赔偿额提高至100万,更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福源食品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违反,自愿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认为福源食品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河南省某公司因侵权所得的收益均难以确定,可酌情判决赔偿数额。河南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在福源食品公司任职,双方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说明该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不仅侵犯商标专用权,更仿冒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侵权情节严重。参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如此调解,福源食品公司作为侵权受害者,不仅得到高额经济赔偿,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更约定了高额的再侵权赔偿金,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四、宝钢公司诉某市宝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宝钢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宝钢”驰名商标专有权。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字叫宝钢为由,申请注册成立“某市宝钢公司”,经销钢材,宝钢集团份商标侵权为由将“某市宝钢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宝钢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宝钢”文字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宝钢”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良好信誉。判决驳回宝钢集团的诉讼请求。宝钢集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市宝钢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号。
【典型意义】
公司名称反映公司的组织形态,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应合理避让知名的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更不能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为由,与知名的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混同,不同市场主体的字号如果相同,必然引起公众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怀疑,本案判决在全国对此类名称混同纠纷的处理,有正确的导向作用。
典型案例五、史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基本案情】
史某开办了一个网站,并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某公司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音频、视频课件传至网站,并收取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多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成果,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石,版权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司法考试作为全国性的考试,参与人员多,范围广,有关司法考试的试题、书籍及辅导培训材料,市场需求量大,关注度高,该案通过对侵犯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关著作权的行为的惩处,有力打击了此类著作权犯罪,有效维护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了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影响范围广,对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六、隆平种业公司诉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基本案情】
隆平种业公司系玉米品种“隆平206”植物新品种权人,该玉米品种在适应种植区域内农产品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品信誉。某种业公司非法购入品种散籽后分装,并进行批发和零售,侵犯了隆平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法院认为,某种子公司未经隆平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了隆平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某种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农作物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农作物种子对我省的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及我国的粮食产量至关重要。因种子销售具有季节性,销售时间短,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取证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尤其是销售数量很难查清,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给权利人的维权造成困难,对侵权人打击力度不够。本案中,某种业公司系种子生产企业,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某种业公司的销售记录、销售账册等,虽然据此不能准确确定被告的盈利数额,但足以认定该公司侵权获利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了某种业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00万元,该判决对种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较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具有引领作用。
典型案例七、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魏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海底捞公司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海底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魏某等多人未经海底捞许可,分别擅自在南阳市开设海底捞时尚火锅店,并在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因此,海底捞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等四人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数万元至十几万元赔偿数额。魏某等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庭审后经省法院二审调解,当场达成和解协议,魏某等人同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海底捞公司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宣称以一次性清油火锅为主的餐饮企业,旗帜鲜明拒绝地沟油,对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店内公示,对消费者具有一定信赖力。该案件的审理充分表明我省法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知名企业合法权益的勇气和决心,提升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更提高普通消费者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于2014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在央视12套黄金时间播出。
典型案例八、石某和某公司侵犯“百岁山” 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景田公司为“ ”和“ ”商标专用权人,景田公司为“中国饮料工业天然矿泉水十强”。 石某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十类: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营养饮料(非医用)等,石某还许可某公司生产。景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石某停止侵权,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饮用水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食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法院关注民生、为民司法的重要职能体现。
典型案例九、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酒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康酒因品质优良而享有盛誉,河南省的伊川县、汝阳县,陕西省的白水县分别建立了杜康酒厂并都将“杜康”作为酒的特定名称。陕西白水杜康公司与某酒业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将白水杜康许可某酒业公司使用。后杜康酒业公司在某超市购买了5种酒泉酒业公司生产的杜康酒,便以某酒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作为其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构成了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认为,杜康酒因其历史文化原因自古以来就享负盛名。由于历史原因, “杜康”商标在注册时形成了由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伊川县杜康酒厂、汝阳县杜康酒厂、白水县杜康酒厂三厂家共同使用的局面。虽然“白水杜康”商标予以注册,但考虑到“杜康”商标与“白水杜康”商标之间的历史渊源关系,“杜康”商标在先注册的事实以及两个商标在外观上的高度近似性,即使白水杜康公司将“白水杜康”商标许可某酒业公司使用,某酒业公司也应该保持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避免引起消费者将其酒产品与三厂家的“杜康”酒产品相混淆。然而某酒业公司并没有遵守《品牌使用协议》中关于“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为白水杜康·酿酒村”的约定,而是在酒的名称中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其酒产品的防伪标识中也仅有“杜康”文字,使普通消费者只注意到“杜康”文字,将“杜康”作为酒产品的名称,误认为该产品是杜康酒业公司生产的“杜康”系列酒产品之一,混淆其产品的来源,构成侵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因历史、政治原因,“杜康”商标形成了由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伊川县杜康酒厂、汝阳县杜康酒厂、白水县杜康酒厂三厂家共同使用的局面。虽然三厂家各自的权利法律状态已确定,但三厂家之间对于“杜康”标识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晰。本案即是白水县杜康酒厂将其“白水杜康”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导致了第三人的产品与“杜康”商标权利人的产品产生来源混淆。考虑到“杜康”商标与“白水杜康”商标之间的历史渊源关系,“杜康”商标在先注册的事实以及两个商标在外观上的高度近似性,即使白水杜康酒业公司将“白水杜康”商标许可酒泉酒业公司使用,酒泉酒业公司也应该保持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避免引起消费者将其酒产品与三厂家的“杜康”酒产品相混淆。
河南是历史文化大省,也是白酒生产大省,对深厚历史文化遗产的白酒进行合理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职责,在利益衡量时,法官在充分考虑“杜康”商标的现状、历史等各种因素,对商标侵权作出合理判断,该案的正确判决也充分反映了法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智慧。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分别入选2012、2013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50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刘某与牛忠喜的某亲属“牛忠喜烧饼”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是商品商标“牛忠喜”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牛忠喜的某亲属是牛忠喜烧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牛忠喜烧饼店”也被注册成服务商标,刘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牛忠喜烧饼店”属于服务商标,牛忠喜的某亲属在某公司卖场销售牛忠喜烧饼的行为与该服务商标的服务项目不一致,不属于正确行使服务商标权。牛忠喜的某亲属的经营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商品商标的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冲突的案件,两审判决对于不正当使用服务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等问题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牛忠喜烧饼”是河南省著名地方风味小吃、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名吃、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本案的处理受到了高度关注。服务必须独立于具体的产品,才能对其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如果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等物品之外的商品包装上印有服务商标,进入商品商标专用权限制范围的,则视为侵犯商品商标专用权。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若冲突,经第三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专利权全部无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法院通过厘定各项权利的边界,解决权利间的冲突,依法确定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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