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著作权纠纷案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与之相关的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各种“剪刀手”“搬运工”将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引发纠纷。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2024年3月13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享有某电视剧的著作权,该电视剧投资大、质量高,设置了仅会员才能观看的模式。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某视频app上传了被告剪辑该电视剧的短视频,这几乎涵盖了该电视剧的全部剧情。导致不是会员的用户也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大致剧情,很多用户看完该短视频后也不会再去观看该电视剧。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效果,使得原告丧失了许多会员,造成了原告网络用户的流失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看证据,深入了解案情,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电话联系。开始,被告坚持认为自己上传的视频没有侵权。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被告清楚了解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主动向原告道歉并给予了经济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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