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人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下在其拼多多店铺售卖侵犯涉案作品形象的产品。据了解,《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以喜羊羊美术作品造型基础作为部分主角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于2003年底在电视台以播放的形式公开发表,后荣获多重奖项。该卡通片多年来在全国各地电视台持续热播,享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也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礼品等版权衍生产品,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随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被告在收到应诉手续后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表明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产品均是“一件代发”,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无侵权故意,希望可以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和双方耐心沟通,居中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被告也表示其拼多多店铺已经注销,不会再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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