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在公众号使用一张图片也侵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刚进法庭就向法官说道。
原来,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了汽车营销,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一张从网络上下载的美术作品作为插图。原告看到该美术作品被使用后认为被告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于是将被告起诉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被告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该图片,但还是觉得很冤枉,公众号上的这篇信息浏览人数并不多,营销效果也一般,怎么就侵权了呢?经过法官当庭释法,被告公司认识到因自己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无意间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天就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
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侵犯他人著作权法律风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客体常见的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宣传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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