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工作。经报国务院,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四川省成都市为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

相关省(市)和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应对照《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锚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合实际,强化整体部署,完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专项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人才支持和条件保障,高质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示范区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资源供给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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