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2022—2023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2号

吉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专利局各有关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2022—2023年)》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2022—2023年)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经研究,双方确定2022—2023年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制度机制建设

1.做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顶层设计,制定出台《吉林省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深入实施《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抓好11项知识产权重大工程。(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坚持“一市一案”建强市,突出首位引领,优化省市协同联动机制,高标准推进长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长春新区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巩固长春区域创新中心地位。结合吉林区域发展特点,推动吉林市、四平市等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坚持“一县一品”建强县,突出特色品牌,建立强县联系指导机制,因地制宜建设以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为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县,探索形成知识产权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工作品牌。(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5.有效落实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各项任务,在各类项目、资源布局、扶持政策、交流锻炼、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吉林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人事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完成时限:持续推进)鼓励各级政府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提供配套支持和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大力推动“六新产业”专利转化运用

6.聚焦“六新产业”领域,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出台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支持政策,畅通要素流转渠道。(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7.率先推行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搭建高校院所与企业专利供需对接平台,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成本。(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8.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加强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9.支持长春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升级版,积极筹建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力度,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培育一批汽车领域高价值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努力实现相关技术自立自强。(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牵头,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0.依托中国汽车创新大会,高标准举办汽车领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研讨会,研究发布全球汽车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报告。(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11.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聚焦“六新产业”发展,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用足用好优先审查、集中审查等政策工具,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与布局。(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专利局审业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2.争创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布局建设3-5个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承接国家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改革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3.高效运行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条件保障,面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化农业等吉林优势产业实现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4.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下,积极参与同东北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创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5.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行业信息数据库和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治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全力助推地理标志品牌富农兴农

16.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吉林长白山人参、双阳梅花鹿、梅河大米、白城绿豆等列入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地理标志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品质优、品牌响、溢价高的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发展。(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7.建设吉林省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创建国家级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市〔州〕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8.建设梅河大米、白城绿豆等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积极参与地理标志国际合作,助推地理标志富农兴农。(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9.打造“吉致吉品”区域品牌,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加强商标品牌注册、运用、管理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

20.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加快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创新主体引导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快构建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1.建设吉林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平台,进行知识产权全链条流程再造和体系重塑,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进行初步共享对接,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2.建成运行知识产权生态小镇,在长春新区高标准建成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营中心、服务机构于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实现知识产权事项“最多跑一地”。(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长春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3.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建设,提高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推荐和省级网点认定工作,加大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和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推广使用力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4.增设商标业务白城受理窗口,力争实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市(州)全覆盖。(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知识产权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及时更新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地区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发布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5.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推动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本硕专业人才,创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知识产权智库,为我国向北开放和东北亚合作提供智力支撑。(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运用促进司、人事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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