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1〕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1〕813号),由各地方申报并经研究,确定河北、辽宁、吉林、山东、重庆、陕西、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河南省郑州、漯河,湖南省株洲,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贵州省贵阳,浙江省杭州、台州,福建省福州、厦门,广东省广州、惠州,海南省海口等12个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第二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试点工作组,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按季度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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