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辽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

国知发保函字〔2021〕6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中国(辽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辽政函〔2020〕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中国(辽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辽宁省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整合,相关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不再保留“中国(辽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请在收到

批复后10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经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特技 010—6208627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