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获悉,北京时间1月28日,作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第30个缔约方,印度尼西亚批准了该条约。按照条约的相关规定,该条约将于3个月后的2020年4月28日对其30个缔约方生效。据了解,《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善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的收入条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这是WIPO成员国于2012年在中国政府承办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该条约,条约因此得名。该条约生效后,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
对此,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加强了视听表演者对其作品的权利,这可以转化为收入的增长,并促进给我们所有人带来愉悦的视听产业的经济可持续性。”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WIPO在北京召开了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通过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
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该条约应在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2014年4月,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使得我国成为继叙利亚、博茨瓦纳之后第3个正式批准该条约的国家。
WIPO在其官方网站表示,加入该条约的成员应同意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条约的适用。特别是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这种行动必须包括防止和遏制侵权的快速补救措施。
据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把1961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更新了对表演者(而非视听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则针对数字时代的更新对此构成进一步的补充。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