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会上,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代表分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相关经验,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就各自改革试点方案和推进计划作汇报。会议审议了试点地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商标局及12个试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代表等40余人参加启动会。
会议指出,要深刻领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的重要意义。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重大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局党组重点工作要求、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手段。
会议强调,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谁审批、谁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必然要求。为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要把握好政策标准,坚持政策一致性;要抓住工作重点,建立核准体系,推动全面换标,强化特色质量,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用标监管;要扎扎实实推进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改革积累经验。会议要求,各个试点地方要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为牵引,实现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据了解,201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在北京市等11个地方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作用,调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汁原味”,不断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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