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专利司法解释二”),这是继2009年发布专利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共计31条的“专利司法解释二”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专利司法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紧密结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专利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专利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针对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专利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据了解,“专利司法解释二”坚持折中解释原则,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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