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PPH(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开通,中冰PPH试点开通,中瑞PPH试点开通,中以PPH试点开通……进入2014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PH对外合作项目继续频传捷报,不仅启动了IP5 PPH试点,还与其他4个国家开通了PPH试点,为中国申请人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提供了便利。
“自2011年11月1日与日本特许厅率先启动中日PPH试点至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先后与18个国家启动了双边PPH试点业务,加上通过五局合作机制,由中、美、欧、日、韩五局共同达成的IP5 PPH试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双边和五局合作机制与国外专利行政机构启动的PPH项目总数已达19个,PPH对外合作网络已初具规模,为我国一大批外向型优势企业‘走出去’助力,受到了申请人的欢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加强合作 试点国家渐增多
PPH是英文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的缩写,直译为专利审查高速路,顾名思义,它是指申请人在海外提交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通道。如果申请人在某一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那么该申请人就可以该专利申请为基础向签有PPH合作协议的另一个国家专利局提出PPH请求。当然,在向另一局提出PPH请求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在两局所提交申请的权利要求需要充分对应,再如在某一局作出的审查结果可以被另一局所获得等。
PPH是一项新兴的局间合作机制,作为两个专利审查机构之间搭建的合作通道,PPH为两国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专利审查服务,同时也促进了各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有助于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也正是因此,PPH备受各国知识产权界瞩目。
据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11月1日,我国与日本特许厅率先启动中日PPH试点,之后,又先后与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波兰、新加坡、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启动了双边PPH试点业务。进入2014年,基于与英国、冰岛、瑞典、以色列等国专利行政机构友好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高层互访活动为契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中英、中冰、中瑞、中以4个新PPH试点。再加上于2014年1月启动的中、美、欧、日、韩五局共同达成的IP5 PPH试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双边和五局合作机制与国外专利行政机构启动的PPH项目总数已达19个,PPH对外合作网络已初具规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启动的PPH试点,是中以PPH试点。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以色列专利局关于在专利审查领域开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中以PPH试点于2014年8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至2016年7月31日止。2014年7月1日启动的中英、中冰、中瑞PPH试点,也为期两年,至2016年6月30日止。
积极推进 助力企业“走出去”
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两个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签署了关于PPH的协定,两国申请人才能利用该合作机制,使其在对方国家的专利申请获得加快审查。对专利申请人而言,PPH的优势非常明显。
“利用PPH,专利申请可以被加快审查,申请人有望更迅速地获知审查意见;专利申请的成本会降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会减少;另外,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
以专利审查速度为例。一直以来,专利审查速度都是申请人非常关注的问题,利用PPH,可以明显缩短专利审查周期。一组已公开的数据显示,2013年7月至1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平均结案周期是29个月,而提出PPH请求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下称PCT-PPH)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从提出请求到结案的平均周期只有14.1个月。日本特许厅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平均结案周期是22个月,而PCT-PPH从提出请求到结案的平均周期只有4.1个月。
为了让更多申请人了解PPH,并利用PPH,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大量工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PPH新业务启动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与国外专利行政机构签署PPH项目协议的最新情况和项目指南等相关业务信息及时对外公布,以供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了解PPH业务的具体规则和申请要求。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通过举行PPH业务推广会以及其他PPH业务推介活动,向我国外向型企业和广大申请人推介PPH业务。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也设立了“专利审查高速路”专栏,内容涵盖了PPH介绍、最新动态、使用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等,以方便申请人了解和使用PPH。
方便快捷的PPH项目,受到了我国申请人的欢迎,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助力。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专利申请人利用该机制,已就825件专利申请向国外专利机构提出了PPH请求,其中常规PPH请求197件,PCT-PPH请求628件。(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吴艳)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