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进行修改,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新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保持了政策稳定性,提高了指导性、科学性、简便性,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名称上,新办法由原来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大幅增加管理内容。在结构上,新办法分为总则、试点城市的评定、试点城市的管理、示范城市的评定、示范城市的管理、附则等6章。在内容上,新办法增加了对示范城市复核程序及实体内容的规定;吸收整合了原办法出台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衔接有关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工作评价上,将结果性客观实力指标与过程性主观努力指标分开,既考察结果性客观实力,更考察过程性主观努力,有利于深入把握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状况及原因,有利于引导、推动城市工作科学发展。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试点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增加了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申报时城市基本工作状况表,以便掌握城市发展各阶段的状况及发展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批复23个和18个示范城市,第一批示范城市将于明年面临复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规范复核工作,研究制定新办法。新办法充分吸收了2012年第一批示范城市评定以来取得的经验,从试点城市申报到示范城市复核整个过程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知识产权报 记者 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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