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等多个方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会上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有关专家表示,在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谓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庭。截至2012年底,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共计420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达2700多人。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飞速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成倍增长。最高法院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从3万多件增长到近9万件;行政案件从近2000件增长到近3000件,刑事案件则从3000多件增长到9000多件。特别是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较大,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多年知识产权事业经验积累以及法院系统在“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上的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逐渐被提上日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随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相继释放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信号。继2013年12月初,江苏、广东陆续传来推进试点的消息后,2014年年初北京、上海也相继表达了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愿。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设置,专家们也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上诉巡回法院,并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设立专家委员会;各省市建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除了在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区可成立知识产权基层法院外,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仅成立知识产权庭。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也建议,可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区中心城市建立大区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同时在北京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二审法院;在其之上仍有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北京知识产权高院与各大区知识产权中院可多采用巡回审判模式,进而可以探索“远处异地视频庭审”模式。(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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