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称《北京条约》)。据悉,《北京条约》是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北京条约》生效后,中国表演者将在同是《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成功缔结了《北京条约》。该条约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批准《北京条约》意义重大:一是作为《北京条约》的缔结地,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在成功举办外交会议和推动缔结《北京条约》的基础上,大大提升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二是《北京条约》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将得到承认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将进一步激发,从而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三是表演行业类型丰富,广播、影视、舞台门类多,《北京条约》将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产业,特别是演出产业中,会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并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北京条约》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拥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我国而言,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族表演艺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五是该条约是以北京市这个城市命名的,有利于推进北京国际化城市建设。
根据《北京条约》的规定,本条约应在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我国是继叙利亚、博茨瓦纳之后第3个正式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据介绍,从以往的情况看,国际条约从签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年到10年的时间,我国批准该条约后,将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同推动该条约早日生效。(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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