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新闻从业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豫新广发〔2017〕1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广新局(广电局),全省各新闻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从业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2017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从业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净化全省舆论环境,提升新闻舆论宣传整体水平,结合全省新闻从业人员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分级开展岗位培训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强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通过推进资格考试,加强登记注册等手段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提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等规定,要求在编辑记者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通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新闻从业在岗人员名单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业人员服务处备案。播音员、主持人应全部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上岗。以上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进行备案的在记者证初审时不予通过,所在单位不得向各级新闻、播音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其参评职称。
2.落实视听节目网站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发放要求,视听节目持证网站要配备与所开办业务相适应的符合资质的内容审核员团队,应满足最低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开办自制网络剧、微电影播出业务的,审核员数量不得低于三人;开办移动互联网视听业务的,单个业务类别的审核员数量不得少于五人。审核员要具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协会发放的审核员培训证书,或者具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中级以上职称证书。从业人员未达到数量和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建立新闻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分级管理制度
依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对全省新闻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统一指导,分级实施的办法开展。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抽调专家共同制定年度全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主要是公需科目中职业道德部分和专业科目),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和培训讲师。
省级新闻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省辖市及县级新闻宣传机构专业骨干的培训,主要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托省级教育培训基地完成。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取得90个以上的认定学时,其中参加各级新闻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集中面授不低于24学时。
对不能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在职称评审时应核减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对近三年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在职称评审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三、严格新闻系列职称评定资格审查
编辑记者岗位从业人员申报新闻系列职称时,如发现申报人员在采访、编辑、校对、审发的稿件中,因出现方向性、政治性等错误,受到党委宣传部门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处分和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在处理结束后两年内不得推荐其参加新闻系列职称评审。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主管的原则,对新闻岗位从业人员(含实习、见习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除定期开展年检及审批工作外,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各新闻单位组织、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与新闻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的记录、查询、备案等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全省新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业务培训,人员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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