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影专项

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新广发〔2017〕1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0日

 

河南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由领导干部类、内容生产类、影院建设类、其他相关类四大类专家组成。每次使用项目专家库人员的三分之一,项目专家库原则上3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二)优秀影片制作、发行、放映项目。
(三)对在河南注册设立的重点电影制片基地项目。|
(四)河南电影“走出去”项目。
(五)电影衍生产品项目。
(六)我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电影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项目。
(七)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类别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标准。影院建设技术类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元素,精品影片类突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重点电影制片基地项目、河南电影“走出去”项目等其他项目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综合考量因素。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一)项目申请阶段。

按照《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直项目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项目申请单位先向当地电影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经当地电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电影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材料。
    (二)评审准备阶段。
    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从项目专家库四个类别中分别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专家和若干个备用专家,被抽取的三分之一专家中不能按时参评的,由被抽取的备用专家替补。
    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确定评审时间、评审地点,提前7个工作日把参评项目文字申请材料按类别分发评审专家,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评项目负责人准备和文字申请材料对应的幻灯片项目申请PPT版。
    (三)现场评审阶段。
    资助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每次评审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从被抽取的项目专家库领导干部类专家中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包括三个环节:
    1.项目申请单位使用幻灯片项目申请PPT版,进行项目情况详细汇报,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意义价值、项目计划和进展、项目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和项目相关的重点内容。
    2.评审专家就项目相关问题进行提问,项目申请单位如实回答。
    3.评审专家发表意见,依据项目评审标准出具评审意见,进行实名打分。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要主动回避。
    (四)汇总评定阶段。
    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打分情况进行汇总,按类别对每个申请项目的得分平均值进行排序,形成项目评审结果,报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研究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和资助金额,形成资金安排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经发现有关材料失实,取消两年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由于材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评审工作施加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为其打分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分数作废,并从专家库中去除。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进行相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驻局纪检组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项目评审,并对从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分数排序等有关环节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评审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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