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管理,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局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所称“报刊”是指全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包括中央新闻媒体驻豫记者站等新闻出版单位。
第四条 《违规违纪报刊警告制度》所称报刊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是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出现下列行为: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第五条 对出现以上行为的报刊出版单位、中央新闻媒体驻豫记者站,省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向省委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并备案,并将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警告通知书》由省新闻出版局的统一规定格式印制,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警告通知书》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
第六条 受到警告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检查,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对违纪违规报纸、期刊、记者站实行警告的情况,向全省新闻出版系统通报。
第八条 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警告的报纸、期刊、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局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纸、期刊、记者站的主管部门要撤换报纸、期刊、记者站总编(主编)、社长和记者站站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于受到停业整顿的报社、期刊社、记者站,省新闻出版局将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报刊社、记者站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报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经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省新闻出版局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记者站,经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省新闻出版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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