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五、关于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投诉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七、关于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 (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投诉人如果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八、其他行政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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